一名九零后非京籍女孩想在京购房,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却不惜伪造假资格,后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中被发现,购房不成反被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经中介介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15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60万元,后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且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6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签订了原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原告预先支付被告方60万元房款,但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房产登记机关发现原告提供了虚假《结婚证》,原告本人无北京户口,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由于被告方卖房是为添置新房所需,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给被告方造成重大损失,故被告方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总价的20%违约金(三十万元)后,被告方同意将原告预付款六十万元返还原告。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