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单位正要工作,突然觉得半身麻木无力,立即前往医院诊治,被留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6300元。出院后,他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被单位拒绝,于是他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2月18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庭审时,张先生称他一直误工在家,在这家单位工作一年零七个月,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致使住院期间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单位承担。张先生所在单位则称,张先生确实是公司员工,出院后没有到单位销假或补假,直接要求上班,单位要求其出具康复证明,以安排适合的工作。张先生说无法出具证明,且其至今未与单位联系。依据单位的相关规定,申请病假需要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病志,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员工连续五天未向公司请假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公司不给赔偿。
沈北法院认为,张先生所在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所在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先生所在公司支付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共计3036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