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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发表时间:2019-12-12  点击:899

车祸责任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

  ①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