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
现在人不愿意打官司的重要原因是成本问题。一是诉讼费,二是律师费。
其实现在诉讼费的数额已经不算高了,而且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于聘请律师很有疑虑。
其实,有一些情况律师费可以明确由败诉方承担,所以聘请律师也就不用成为担心。
一、事先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律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
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
有些案件本来不应该起诉,但是原告滥用诉权提起诉讼,被告不得不应诉,为此,被告聘请律师的费用可以由无过错方承担。法律依据是在最高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的若干意见。
三、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的案件。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理开支包括了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内。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有上面类似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撤销权纠纷。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
为了保险起见,合同中明确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是规范市场、保护诚信债权人的重要手段。